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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今年3月12日晚9時許,朱先生駕駛金杯車行駛至北京朝陽區(qū)某路口時與反向行駛的大眾(Volkswagen)輝騰轎車相撞,兩車損失嚴重。之后,車主在到場交警提醒下通知了保險公司。經過事故施救后,保險公司查勘員現場預估輝騰轎車損失約5萬元,建議事故雙方協調處理。 然而,保險公司定損人員在現場拍攝雙方證件的時候,發(fā)現朱先生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為B2,而金杯車行駛證載明車輛類型為“中型普通客車”,因此保險公司認定朱先生未取得駕駛中型普通客車的駕駛資格,屬于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的違規(guī)行為,故保險公司商業(yè)險、交強險整案拒賠。 朱先生對此結果表示意外:保險公司拒賠是否合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在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和賠償。有人不禁要問,保險公司是怎么界定朱先生沒有駕駛資格的? 有關保險專家解釋,相關條款明列“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這就意味著司機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應定性為無證駕駛。作為一種不負責任的違規(guī)行為,無證駕駛也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將不予賠付。 當然,針對保險公司的這一免責條款也引發(fā)了一些質疑:如果事故發(fā)生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傷亡,受害人得不到相應賠付從而使得利益無法保障,豈不是很不合理?對于這一點,我國的交強險和一般商業(yè)險有所區(qū)別。商業(yè)險規(guī)定,只要是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一律不予賠償墊付。而交強險卻規(guī)定在人身傷亡事故發(fā)生時,雖然保險公司沒有賠償責任但卻有墊付搶救費的義務。這種墊付是可以事后向致害人追償的。但是對于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卻無需墊付費用。因為這種墊付不僅需要發(fā)生追償成本,并且可能無法追回墊付款。 為了避免這種上了車險卻無法獲得理賠款的尷尬,上述保險專家提醒,廣大車主應及時學習相關法律法規(guī),弄清駕駛證對應的駕駛車型,明確自己的機動車駕駛范圍!皩τ谲囆偷慕缍,廣大駕駛證持有者應認真閱讀公安部于2007年11月頒布的新行業(y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卑凑粘休d量、車長的不同,同一款車可能出現多個車輛類型。車主只有認真區(qū)分準駕車型,才能切實保障自己的相關利益,避免理賠糾紛。(蓋(Guy)世汽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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